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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檢驗周期鍋爐 一、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內部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二、鍋爐停止運行年以上需要恢復運行前,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運行年后,應進行內部檢驗; 三。新裝鍋爐首次檢驗應為內部檢驗; 四。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五。固定式小型鍋爐每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在水壓試驗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 六。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測溫儀表按計量部門的規定進行校驗。 壓力容器 一。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內外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級的,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級的,每年至少一次; 三。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四。投用后首次內外部檢驗周期一般3年; 五。安全閥、壓力表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測溫儀表、液面計按計量部門的規定進行校驗;在苛刻條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裝置應每年更換,一般爆破片裝置應在至3年內更換。 壓力管道 一。在運行條件下進行在役檢驗,每年一次可由使用單位取得檢驗資格的人員或由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進行); 二。在停產條件下進行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級的,其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三、經全面管道一般應進行壓力試驗。 四、經重大重大改造使用條件更變停用2年以上需要新投用應進行壓力試驗安全閥、壓力表一般應每年校驗一次,破爆片一般按有關規定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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